協會章程
本頁為社團法人中華柔鼎智能美學協會依法設立與運作之正式章程。點選各章節標題,可展開查看完整條文內容。
內政部 114 年 10 月|台內團字第 1140039711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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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114 年 10 月|台內團字第 1140039711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協會名稱、設立性質、宗旨與法定依據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柔鼎智能美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國內外無人飛機飛行、健康管理、美容、筋膜、占卜、精油、覺醒等智能科技及身心靈相關職業之發展,提高專業水準,並促進社會大眾第二專長就業機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與產學界合作,促進專業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舉辦各類專業培訓、研討會及講座,提升從業人員之專業素質。
促進國內外相關領域之交流與合作。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會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交通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會員制度、權利義務與理監事組成方式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如下: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相關資格(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 5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500 元。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 2,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2,000 元。
學生會員:學生會員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含常務理事三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三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一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本會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退會、除名或喪失會員資格時,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未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組織架構與職權分工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購買、典賣或其他權利設定等事項。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選舉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查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益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若干人、名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會員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會議召集與決議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與臨時會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求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亦得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且其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出席人數及其同意數,依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各以理事、監事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
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會費來源、財務運作與會計年度規範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
常年會費。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案,送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得由會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備查,事後再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章程施行、修正方式與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 114 年 7 月 27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如有修正,
將依會員大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